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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
序号 | 公开名称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机构概况 | 主要职能 | 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领导简介 | 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 | |||||||||||
3 | 联系方式 | 地址、邮编、电话 | |||||||||||
4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本级税务部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 |||||||||||
6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义务 |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7 | 纳税服务 | A级纳税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公开。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次月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8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9 | 纳税服务 | 办税地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主要职责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0 | 纳税服务 | 办税日历 |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1 | 纳税服务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每月10日前对公布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2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项目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3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项目 |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4 | 行政执法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5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长为1年,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6 | 行政执法 | 欠税公告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示期限为长期直至缴清欠税或出现按规定可不公告的情形之日止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7 | 行政执法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公示期限为长期直至非正常户转正常或注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8 | 行政执法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9 | 行政执法 | 委托代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示期限为委托代征期内。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