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与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164/2023-53301      发布机构: 庆元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1-29 10:43:53

文号:庆民〔2023〕149号

索引号: 002658164/2023-533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庆元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24
文号: 庆民〔2023〕1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10-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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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庆元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与扶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庆元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24日 

庆元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与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统筹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与实施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精准扶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督、属地负责”原则,充分尊重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职责。

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筛选、设计、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政策处理,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报账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拟实施项目的初审、申报,项目实施方式以及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安排、报批(备)、项目实施监督、资料核定、资金拨付和项目库更新完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

(二)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

(三)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法人。

(一)项目单独涉及一个行政村的,项目责任主体为该行政村;

(二)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村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三)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可以是移民个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第九条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个人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按庆元县大中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主体申报拟建项目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经济效益、其他效益、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会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单一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会议决议;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公示材料。拟申报项目应在村(组)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项目申报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村(组)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将拟申报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村(组)进行公示。

(四)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五)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准(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报告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六)拟申报项目施工前原貌照片。

(七)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村联合建设的集体经济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提交项目申请书,报属地乡镇(街道)初审,经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实地查勘。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项目责任主体,并及时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系统进行水库移民项目库入库申报。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每年按相应程序进行完善、补充、更新。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县民政局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审核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省备案等程序后,经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发文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并在当年度完成竣工验收和资金结报。

第十七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报批(备)。

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项目扶持资金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或变更项目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资金扶持可采取分期投资扶持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扶持的办法实施。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与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或责任主体监督制和结算审核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可采取项目招投标、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方式进行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

项目实施提倡采用招投标管理方式。依照庆元县招投标管理相应办法进行动态管理,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以奖代补

按庆元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执行。

(三)先建后补

先建后补项目由县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紧急程度研究确定。紧急事项包括:

1.移民集中、移民建设要求强烈的;

2.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急于实施的;

3.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生产、生活安全隐患急于实施的项目。

纳入先建后补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参照招投标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与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属地乡镇(街道)按照行业规程规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项目责任主体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决算)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价(计),出具结算审查报告书。

乡镇(街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县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出具项目资料复核单。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类:项目申请书、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项目公示单公示照片、设计报告、预算(概算)、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验收单)、监理报告、审计(审价)报告及施工前后有关图片等资料。

2.其他合法组织产业扶持、培训补助类按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加强后续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项目资金结报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料核定通过后,项目责任主体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项目报账申请单、项目责任主体的往来票据、项目验收报告、审计(审价)报告、资金来源审核情况说明、有效支出凭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支付给属地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审查后支付给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以转账方式将项目资金支付给施工方,严禁现金支付。

中央直达资金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前期文件编制费、设计费、招投标管理费、审价(计)费、监理费等合理费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发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总额的90%。按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预留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扶持项目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扶持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三)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四)违反项目扶持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将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县民政局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实施政策叠加,有效整合其他涉农部门资金、社会资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各类项目建设,发挥移民专项资金效益。有其他(部门)资金投入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建设的,需在项目前期申报、报账时如实填写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每年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检查,确保移民专项资金能够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和项目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报账工作上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县民政局责令责任主体予以整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县民政局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移民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4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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