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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等业态发展和引导庆商回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313625263/2024-56365     发布机构:庆元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6 17:26:41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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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等业态发展,拓展庆商回归领域,根据《庆元县“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等文件精神,围绕“引进一批、回归一批、培育一批”的发展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范围

在庆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或迁入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和庆元县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可依企业申请经庆元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引进企业以数字经济、文创、科创、电商、金融、商贸服务等产业主导方向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新引进批零商贸类企业,具备外商投资的企业,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实体企业,各类产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等第三方实体机构,对地方产业发展具有贡献的企业,有资质建筑类企业等。

二、扶持政策

(一)采用量分制综合评估考核企业,再按分值奖励。

入驻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之日起可享受五年扶持奖励,扶持奖励与入驻企业的考评结果得分挂钩。由招引专班和领导小组办对企业进行年度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以每个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年度考核以公历年度(或合同签订日起12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每满一个计算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1.每引进1家首次考评结果得分为60分的企业,可享受基础奖励51万元,考评结果得分每增加1分再奖励23万元,考评结果分值在相对应区间内的用插入法计算;以后季度按季度考评结果得分增加部分给予核算奖励。

2.每引进1家首次考评结果得分为50分以上60以下的企业,可享受基础奖励3万元,50分以上得分每增加1分再奖励5万元,50分以下的企业不再奖励,得分在相对应区间内的用插入法计算;以后季度按上季度考评结果得分增加部分给予核算奖励。在首次考评的一年内,当考评结果得分首次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奖励按本条款第1条执行,并扣减原每季度奖励的部分。

3.每满一个年度计算周期,进行运营年度考核并按入驻企业考评结果得分结算运营扶持奖励。

(二)平台型企业(机构)其招引落地的相关企业(机构)形成的指标数据,经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可合并平台型企业(机构)指标,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三)企业(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我县租用办公场所的,租期内租金按先缴后返的形式予以补助:考评结果得分达50分的,按100元/㎡/年安排;考评结果得分达60分的,按200元/㎡/年安排。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四)对企业(机构)招引具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经相关程序可以评选“特别贡献奖”,结合实际贡献,给予1-30万元奖励。

(五)对新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各部委直属及省属国资企业或区域总部,股权投资类,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实行另行商议。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向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庆元县企业(机构)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组织联审或会审,审查通过的由引进单位与企业(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二)政策兑现。企业(机构)可按季度(或按年度)申请兑现。

1.企业(机构)填报《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并附佐证材料,统一提交至项目引进单位,引进单位对佐证材料及计算结果进行初审。

2.项目引进单位与相关部门核对佐证材料与计算结果后,并提交招引专班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3.将《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报至招引专班负责人、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副组长或组长等领导审批。

4.根据审核签批的《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签发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文件抄送相关单位,并拨付奖励资金。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县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工商联、发改局、金融发展中心、经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经开区、经合中心(招商服务中心)、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驻决策评价工作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企业(机构)进行动态跟踪,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建立认定会议制度。认定会议由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企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对一些需现场踏勘或外出考察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

五、附则

(一)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取消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资格。

(二)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已享受同等或类似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如遇有国家、省市政策的变动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由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庆元县企业(机构)认定申请表;

2.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申请表;

3.商贸服务等业态入驻企业综合贡献评估考核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等业态发展和引导庆商回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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