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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元县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313625263/2024-56366     发布机构:庆元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6 17:29:5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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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培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庆元县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庆元县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等业态发展和引导庆商回归的实施意见》(庆入驻办〔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培育发展资金)是指我县用于培育发展商贸服务等业态有突出贡献企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庆元县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企业)。主要指以数字经济、文创、科创、电商、金融、商贸服务等产业为主导方向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经庆元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引进,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必须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内,接受经开区、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引专班等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次年度培育资金安排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七条 培育发展资金的管理。县经开区负责将项目资金预算编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招引专班协助)。县经开区根据预算情况及时将该专项资金拨付给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综合贡献评估考核结果将培育发展资金兑现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由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相关财务收入作为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冲减公司运营成本。

第八条  培育发展资金申请流程。企业可按季度(或按年度)申请兑现。

1.企业(机构)填报《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并附佐证材料,统一提交至项目引进单位,引进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项目引进单位与相关部门核对佐证材料与计算结果后,并提交招引专班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3.将《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报至招引专班负责人、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等领导审批。

4.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审核签批的《商贸服务等业态培育发展资金兑现审批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培育发展资金审核办理时限。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引专班从“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原则上从申报截止起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申报企业提交齐全、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且被招引专班受理开始计算,申报单位补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条 建立专用科目机制。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要设置培育发展资金专项科目,所有培育发展资金往来均纳入该科目结算,对培育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招引专班要建立培育发展资金专项档案,并按年度及时归档至经合中心(包括申请企业资金兑现清单、申请企业综合贡献考核结果清单等资料)。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培育发展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意见》企业综合贡献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不得擅自移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

第四章  监管责任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明确监管责任。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县经开区对培育发展资金进行支付跟踪,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招引专班对招引工作、企业管理、评估考核、培育发展资金计算及核定等工作负监管责任。建立县经开区、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引专班三方对账制,实行按月对账。

各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旦发现瞒报不报等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县经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引专班每年组织开展培育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的指导与复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培育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入驻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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