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庆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7238发布机构: 县府办发布时间: 2024-07-02 17:14:54

文号:庆政办发〔2024〕20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723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6-25
文号: 庆政办发〔2024〕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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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庆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庆元县域范围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如下:濛洲街道、松源街道行政区域为一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屏都街道、竹口镇、黄田镇行政区域为二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百山祖镇、荷地镇、左溪镇、贤良镇行政区域为三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本公告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庆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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